标题:通告!春节期间拒绝燃放烟花爆竹 过文明 环保年 | |||
索引号:11152531011691548L/2022-0016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公安局 | 信息分类:政策法规 \ 公安、安全、司法 | ||
概述:通告!春节期间拒绝燃放烟花爆竹 过文明 环保年 | |||
成文日期:2022-01-26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1-26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多伦县人民政府
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期间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2021〕6号
多伦县作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协作城市,为切实保障国际赛事活动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举办期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禁售禁燃禁放时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20日。
二、
禁售禁燃禁放范围多伦县行政区内。
三、
禁售禁燃禁放内容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点旺火;禁止焚烧秸秆。
四、
禁售禁燃要求(一)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依法依规实施。(二)各乡镇、村组(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要全面加强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要提前谋划,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相应职责。融媒体中心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做好宣传,企业、学校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共同做好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举办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多伦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