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多伦县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多政办发〔2018〕23号
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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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多伦县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3月16日

多伦县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确保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7号)和《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多伦县保障性住房并轨管理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多政办发〔2015〕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保障基本、整合资源、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分类使用,促进保障性住房供应基本平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实行统筹建设。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

  三、准入分配

  (一)保障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多伦县城镇户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住房困难家庭、全县军烈属、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住房困难家庭应持有多伦县城镇户口;军烈属、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应持有多伦县城镇或是农村常住户口;多伦县城镇范围内的县直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

  3.申请人应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5.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仍需符合下列条件:

  在我县应有稳定的工作单位或场所(指行政事业单位近五年内公开招录人员或产业园内企业录用人员)。新就业职工需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招录人员招录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或劳务合同、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及工资证明。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住房认定:

  (1)已购买待入住或拆迁已安置未入住的住房;

  (2)2009年后房屋出售的。

  (三)审核程序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或居住)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工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各社区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取、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多伦县民政局核实申请人低保享受情况,由多伦县房产管理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申请人住房情况,再由多伦县诺尔镇政府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多伦县诺尔镇在各社区及电视台进行公示,社区公示期限为7天,电视台公示期限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多伦县诺尔镇签署意见后交至县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后,由多伦县诺尔镇政府进行分配。

  4.对于已登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多伦县诺尔镇政府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轮侯期问,如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在社区,经诺尔镇政府审核后,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

  5.由多伦县诺尔镇政府进行分配后,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按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手续要求,与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中应当明确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四、分配程序

  (一)分配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以抽签的形式安排住房。由诺尔镇政府会同县检察院、民政局、财政局、公证处、住房保障中心等单位组织通过抽号的方式确定房号。

  (二)分配原则

  1.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抽签方式可优先安排一、二层楼;

  2.其他家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房号;

  3.因申请人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抽签;

  4.申请人只能一次性选房号,房号选定后不得更改;

  5.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与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五、运营管理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多伦县诺尔镇政府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多伦县诺尔镇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我县规定标准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4.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闲置承租住房的;

  7.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8.在所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9.连续3个月拖欠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二)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2个月前向多伦县诺尔镇政府提出申请。多伦县诺尔镇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由多伦县诺尔镇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多伦县诺尔镇政府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回。期满后当事人仍不迁出的,可由多伦县诺尔镇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具体要求

  (一)多伦县诺尔镇政府要会同检察院、审计局、民政局、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协调和督导此项工作。

  (二)多伦县诺尔镇政府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标准,并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各年度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线的划定工作,并报县政府审批。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每年年底应当向户口所在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多伦县诺尔镇政府要联合检察院、审计、民政、住房保障中心等相关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对承租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对承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备案。

  (五)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其他事宜

  本方案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管理工作,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