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推进矿地综合利用办法(试行)

多政办发〔2018〕143号
2018-12-29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委、办、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矿山生态环境,推进废弃矿山恢复治理,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废弃矿山土地总体利用水平,现就做好全县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推进矿地综合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14〕36号)要求,通过实施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综合利用项目,确保全县重点区域的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废弃矿地得到有效利用。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坚持“宜建则建、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治理思路,把矿地生态修复治理与土地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城市建设有机结合,鼓励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条件下,因地制宜实施“一矿一方案”,进行矿地综合开发利用。 

  (二)明确责任。县国土资源局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政策处理、方案编制、工程实施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 

  (三)综合施策。要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综合利用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同“美丽乡村”、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引进、城乡建设用地等有机结合,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主要方式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历年变更数据为基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修复生态环境,推进矿地综合利用。着重抓好四方面结合: 

  (一)矿山治理和矿地复垦相结合。充分挖掘和利用废弃矿地资源,对符合矿地复垦条件的,把矿山复绿和矿地复垦相结合,复垦后新增耕地用于补充耕地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行综合整治。 

  (二)矿山治理和建设用地相结合。对有条件改造成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矿地,优先列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于开发利用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少量农用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报批手续后,可以统一纳入改造。 

  (三)矿山治理和产业项目相结合。针对采矿许可证审批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科学管理,分类实施,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鼓励依托废弃矿山恢复治理实施环保绿色、高附加值的建设项目,推动废弃矿山资源向林业资源、耕地资源、草地资源、土地资源和旅游资源转化,实现资源重生、效益增生、多途径的资源升值。矿山企业资源枯竭后,可以结合引进附加值高且无污染的产业,进行矿地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建设润滑油脂等高新技术产业园。 

  (四)矿山治理和矿地景观再造相结合。对于具备改造成景观的废弃矿山,可结合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进行景观创意、设计和建设,更大地发挥废弃矿山潜在价值。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项目推进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发改、公安、财政、城建、农牧、林业、环保、安监、交通、乡镇(政府)等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切实形成推进合力。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政策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综合利用工作。 

  (二)强化工作落实。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同矿地利用方案(矿地复垦整治方案、土地出让平整方案、景观再造方案等)相结合,统一规划设计,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强化政策支持。在废弃矿山生态治理和矿地综合利用手续办理中,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 “谁用地、谁治理”原则,鼓励引进、投资建设符合治理方案的产业项目,实现废弃矿地得到高效利用。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优惠政策,扩大废弃矿山治理的政策效应。 

  (四)强化资金使用。统筹安排使用各类资金,全力保障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综合利用的实施。 

  (五)强化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台账,执行清单管理,做到治理一个、销号一个。加强项目监管,严格实行边治理边复绿要求,确保资源再利用、生态环境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