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多伦县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6日
多伦县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县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确保中央巡视“回头看”和中央环保督察自治区第七巡视组反馈意见全面整改到位,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内政发电〔2018〕19号)、《锡林郭勒盟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办法》(锡署发〔2018〕175号)及《多伦县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要求,结合我县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等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生态安全底线,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按照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政策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确保全面关停、有序退出,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县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补偿退出的责任主体及实施主体。
2.坚持自愿协商。由县政府依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以及调查核实的勘查开采和履行义务等情况,与企业充分协调,确定补偿金额,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3.坚持补偿与治理挂钩。县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完成情况,合理补偿。
4.坚持取缔非法,补偿合法。非法矿业权依法取缔,不予补偿;合法矿业权通过合理补偿方式退出。
(三)任务目标
按《多伦县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多政发〔2019〕42号)规定的任务目标执行。
二、矿业权价款的退还
(一)退还矿业权价款金额。探矿权价款退还额度不超过原出让时探矿权人所缴纳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退还额度不超过剩余可采资源储量对应的价款。
(二)县政府报行政公署对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或关闭情况进行公告。
(三)在期或已进行申请登记的矿业权人,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矿业权。
(四)同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退还矿业权价款。县自然资源局协同财政局核实情况,提出退还意见,待矿业权人通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后,按照规定办理。
三、补偿范围
按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锡署发〔2017〕126号)及《多伦县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要求,按时间节点退出且符合有关规定的矿业权予以补偿。矿业权补偿范围适用条件如下:
(一)探矿权
1.探矿权有效期届满,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因探矿权人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予延续,且有详查以上储量评审备案的,给予合理补偿;没有详查以上储量评审备案的,不予补偿。
2.探矿权有效期未届满,被要求退出自然保护区,有详查以上储量评审备案的,给予合理补偿;没有详查以上储量评审备案的,不予补偿。
3.探矿权通过缩减勘查范围退出自然保护区的,退出部分缴纳过价款的,仅退还退出部分的价款;退出部分未缴纳过价款的,不予补偿。
4.探矿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后,再予补偿。
(二)采矿权
1.采矿权有效期届满仍有剩余保有储量,因采矿权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予办理延续的,给予合理补偿;没有剩余保有储量的,依法注销采矿权,不予补偿。
2.采矿权有效期未届满,被要求退出自然保护区的,给予合理补偿。
3.采矿权未通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不予补偿。
4.采矿权通过缩小矿区范围退出自然保护区的,退出部分缴纳过价款的,仅退还退出部分的价款;退出部分未缴纳过价款的,不予补偿。
5.采矿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后,再予补偿。
6.对于符合以上补偿条件的,矿山采选基础设施和采选工程投入,给予合理补偿;矿山采选设备和矿区范围之外的公路、水、电、通信等设施,不予补偿。
四、补偿程序
按照协商一致优先的原则,由县政府依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
(一)矿业权人就补偿协商一致的
县政府依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以及调查核实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与退出的矿业权人充分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由矿业权人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通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后,县政府按照补偿协议予以补偿。
(二)矿业权人就补偿协商不一致的
矿业权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五、评估依据
评估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50号);
(三)《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版);
(四)《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年版);
(五)探矿权人提供的有关工作内容合同及所附的付款票据;
(六)矿业权人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义务,并提供通过验收的文件及相关证明。
六、补偿方式
通过与矿业权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一)采取市场出让方式异地置换矿业权;
(二)以置换“工矿废弃地复垦”取得的受益用于补偿;
(三)依法依规,在同等条件下,以优先取得政府新型合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等方式进行补偿;
(四)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受益方式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