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2022年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多政发〔2022〕62号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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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确保烟花爆竹长期经营零售许可延期换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总局第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多伦县实际,制定《多伦县2022年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科学分析全县各乡镇现有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特点,综合近年来全县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逐步建立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管理体系。

  二、布点规划

  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加油站等重点建筑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的要求。多伦县诺尔镇东至东盛街,西至西一环,南至佛殿街,北至府前街,之间所含街道除原有的长期零售点外,不再受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申请。

  三、布点原则

  符合多伦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3、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加油站等重点建筑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的要求;

  4、不得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划定的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内;

  5、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6、不得设置“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

  7、不得设置在电压高于1kV 的电力线路下方。

  四、申办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网点条件

  对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并结合实际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从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

  2、所有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3、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办烟花爆竹长期零售许可证的步骤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于6月27日-28日到多伦县政务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容缺受理)

  3、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4、安全生产责任险缴费证明;(容缺受理)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容缺受理)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容缺受理)

  注:容缺受理指申请人在该材料临时缺失的情况下,经申请人申请,可启动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的基础上,窗口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待申请人在承诺期内提交补正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出具办理结果;如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材料,该事项将终止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现场审查。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提出书面核查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培训考核。符合条件的经营户,需参加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如无法统一组织培训考核,申请人需签署《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承诺书》,待疫情缓解后,按照承诺要求统一参加培训考核。)

  (四)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凭现场审查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安全生产责任险缴费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在多伦县政务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窗口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后,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退还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期结束后,必须及时退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和培训合格证,未及时退还的,将不再予以办理。

  五、其他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醒目的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应使用防爆灯具、防爆开关,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严禁用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使用水暖采暖的,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少于30厘米。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得设置门窗和洞口。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不得设置床铺。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必须在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与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签订产品配送协议,不得私自违法运输烟花爆竹。

  6、严格控制产品堆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产品可采用堆垛或货架存放,存放时其高度不得超过2.0米;堆垛或货架距墙应保持0.45米距离,以便通风。

  7、零售经营均不得设仓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使用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存放烟花爆竹不超过 100 箱;使用面积大于25平方米且小于35平方米的,存放烟花爆竹不超过140箱;使用面积大于35平方米且小于50平方米的,存放烟花爆竹不超过190箱;使用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小于70平方米的,存放烟花爆竹不超过250箱;使用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存放烟花爆竹不超过 300箱,实施总量控制。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小于100平方米的至少配备2具5 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千粉灭火器,大于100平方米的至少配备4 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分为两个设置点;零售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零售店外张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安全疏散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0、经营烟花爆竹必须符合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时间、地点、种类、储存数量,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品。一经发现,产品全部没收,集中销毁,并取消零售经营许可。

  11、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不得在经营点周边 80米范围内试燃放烟花爆竹。应急、公安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12、有效申请人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将收回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发现后立即依法予以取缔,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14、加强烟花爆竹销售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凡销售许可证载明的种类外的烟花爆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品的,列入黑名单,除取消零售经营许可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销售烟花爆竹。

  附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承诺书

  3、经营场所内部面积及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及区域位置图

  4、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承诺书

  附件1:

  多伦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编号:2022年第(  )号

  所在乡(镇):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经营户名称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经营面积  

       M2  

  灭火器  

    具  

  消防沙  

        袋  

  周边安全  

  条件说明  

    

  经营点最大存储量  

    

  申请意见  

  本经营点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现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安全条件审查意见:  

    

     

    

  审查(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承诺书

  我单位在经营中将严格执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郑重承诺:

  1、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按规定销售合格产品,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并凭购货合同由批发企业送货上门,不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我店不设立或变相设立储存仓库;

  3、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在醒目处张贴禁烟、禁火标志;

  4、按照规定一点一证经营,不一证多点经营;

  5、不向14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6、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涂改、出借、转让;

  7、经营期间,不在经营点内住宿,不使用明火取暖,不在经营点周边50米内试燃放烟花爆竹;

  8、经营期内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安全责任承诺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9、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应急管理部门和经营户各执一份。

  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经营场所内部面积及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及区域位置图

  多伦县应急管理局:

  位于                   ,经营场所面积     m2,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其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

  经营场所周边示意图:

    

  附件4:

  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因                       ,申请容缺受理。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多伦县应急管理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四)

  (五)

  五、若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生产建设,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活动;

  六、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5: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培训承诺书

  伦县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无法参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待新冠肺炎疫情缓解后,再参加统一组织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此承诺!

  承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