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多伦县集中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多政办发〔2023〕74号
2023-08-29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多伦县集中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多伦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调整多伦县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查处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2023年829  

(此件公开发布)

多伦县集中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联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超限超载治理成效,切实解决我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多伦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在多伦县范围内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盟县治超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监管,规范联合执法,加快推进科技治超,强化执法监督,扎实推进超限超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多伦县交通运输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 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车辆改装、货物装载、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使国、省公路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达到基本消除,农村公路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超限超载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多伦县政府副长任组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超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调整多伦县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办公室设在多伦县交通运输局,由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研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状及变化,分析存在的实际问题,作出治理决策,制定治理措施,加强联合治理专项行动组织调度和检查督导,统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责任分工

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多伦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政策宣传报道。

交通运输局:依法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会同相关部门对货运装载源头单位实施监管,从源头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负责组织健全完善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机制,严格实施“一超四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

公安局交警大队:禁止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注册登记,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按标准检验进行监管,负责依法查处路面非法改装、拼装和逾期未报废货运车辆,依法处理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行为,积极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健全完善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管理机制。  

财政局:负责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

工业信息化负责牵头组织货车非法改装治理工作;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改装企业,及时上报上级工业和信息化局。

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货物装载场站等非法占地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政道路、桥梁的日常路政管理、养护维修,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局:依法参与调查处理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未明确的内容,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落实相关职责。

三、工作机制

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按照《查处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流程》(附件2),在国省干线公路、县乡主干道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货车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一)制定联合执法计划。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超限超载车辆运行规律发生变化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研究确定执法重点路段、制定执法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执法活动联合执法行动。

(二)流动巡查联合执法。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流动联合执法,按照计划开展流动巡查执法。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执法场所检查处理。流动联合执法人员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执法场所后,应按照联合执法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处理。

(三)收费站公路入口联合执法。对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收费站应当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或公安部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四)大件运输车辆监管。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的大件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五)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汇总本区域内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部门处罚信息,及时录入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加强路面执法

)科学编制执法计划

多伦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结合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运行规律发生变化等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执法重点,制定联合执法计划,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队伍应24小时备勤,采取错时执法、不定时执法的方式,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联合巡查,特别是对故意绕行、逃避检测及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区域,要加大联合流动巡查频次,切断超限超载运输通道。

)强化流动联合执法

多伦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进一步优化流动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按照联合执法计划开展流动联合执法活动。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由交通、公安部门依职责依法处理。

)开展集中整治执法

多伦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根据上级部署适时联合开展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三轴以上非法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行为、非法大件运输;严厉打击绕行农村公路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严厉打击暴力冲闯检查卡点、高速公路出入口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交通、公安治超联合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工作机制。

)强化推动源头治理

一是加强货物装配载源头治理。多伦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加强与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把住源头企业装载“出门关”,对路面执法发现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货物装配载源头进行倒查,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能确定装配载源头的移交有关管理部门对装配载源头违法装载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的货物装配载源头依法查处。二是加强运输企业源头治理。进一步加强运输企业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处罚信息及记分信息抄告交通运输部门。

)智能联合执法

要加大科技投入,利用智能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手段,积极探索和运用“互联网+监管+执法”模式,努力在行政执法方式上寻求创新和突破。充分利用非现场执法治超设备,实现24小时无缝衔接,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把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提高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精干力量投入到多伦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治理格局,推动联合执法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开展。

(二)加强普法宣传。要广泛宣传发动,深入调查研究,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服务理念,推广说理式执法,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行业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优势,宣传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法律法规、执法典型案例、执法为民服务举措等,营造执法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协作配合。对联合执法中发现的集中闯卡、暴力抗法、非法“带路”等涉嫌有组织犯罪行为,要畅通行刑衔接,现场固定证据,由治安、刑警等警种及时介入调查,循线深挖严查,坚决打掉幕后有组织犯罪组织和“保护伞”,确保联合执法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强化信息报送。一是超限超载治理成员单位要实行工作战果一周一报制度,无实际战果的实行“零报告”;二是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要完善超限超载处罚信息“双向”反馈机制;三是接到上级或其他单位抄送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后,要依法对违法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及时反馈抄告单位。

附件1

多伦县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调整名单

    刘德志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宣传部副部长

王建龙   政府办副主任

吴国军   交通运输局局长

韩瑞金   公安局副局长

王久玲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田自强   工信局副局长

姜文龙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员:  赵清晨   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文博   交警大队队长

薛天磊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

孙海山   多伦诺尔公路养护中心主任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王云峰   多伦诺尔镇镇长

  大北沟镇镇长

王振鹏   滦源镇镇长

李可鑫   蔡木山乡乡长

张延旭   西干沟乡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调度。办公室主任吴国军同志兼任,副主任赵清晨、马文博、薛天磊同志兼任,联系电话:4529773  4529179。办公室联系人:王志刚(执法大队),电话:0479-4529179, 魏勇(办公室),电话:0479-4529773,邮箱 dljtj@126.com。 线索举报电话:12328 、 0479-4529179、4529773。

今后,除县领导外,其它成员若有变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调整,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查处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

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对查处货运车辆车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具体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检测引导

(一)流动检测: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执法。按职责分工对流动执法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引导至社会公布的执法场所依法处理,并将车牌号等信息及时记入执法工作台账。

(二)不停车检测系统检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发现货物运输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应当提示当事人即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未即时接受处理的,应当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信息、邮寄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公路收费站入口信息检测:公路收费站所在辖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获取到高速公路入口技术设备采集的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信息数据后,应当提示当事人即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未即时接受处理的,应当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信息、邮寄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检测和卸载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对车辆称重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将车牌号和检测结果记入执法工作台账。严格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认定车辆车货总重超限超载。根据检测结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需要物品、证件等予以证据登记保存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开具文书;经检测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或者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已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1吨以内(含1吨)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二)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令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业户在超限检测站内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并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称重检测,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责令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三、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

(一)对已经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制作《称重和卸载单》。由公安交警驻站执勤的,加盖印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现场执勤的公安交警;对没有公安交警驻站执法的,应通知公安交警及时到站处理。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车辆装货场所等信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复印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单,或者通过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四、放行车辆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将其复印留存,返还有关物品及证件,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仍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继续处理的除外。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在处理完毕后,当事人要到有关部门申请并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后,方可继续行驶公路。

五、信息抄告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及时录入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和道路运输企业,以及违法配载货物的装货场所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抄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追踪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收到抄告信息后,要及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向抄告机构反馈处理情况。

七、其他问题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理。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处罚,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对于本运次不再通行上述公路的,可不予卸载。

(三)使用技术监控措施、使用高速公路称重数据等查处违法超限超载的有关流程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