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
资格条件
1.持有多伦县户籍所在地户口的常住居民。
2.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居民可以申请低保救助。
3.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数量在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范围以内。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由三方公司进行测算是否符合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保障标准830元,年最高标准9960元。
低保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低保救助,按户籍地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一门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多伦县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声明书(授权书)》;(2)诚信申请社会救助承诺书;(3)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家庭收入证明材料;(5)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自付医药费超过1000元的,需提供医疗费证明材料(医保局或保险公司医药费报销凭证);(6)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7)有在校高中生和本(专)科生的家庭,需提供学生证或在校证明;(8)缴纳养老保险凭证;(9)申请人家庭成员一寸免冠蓝底照片2张。凡申请低保救助的家庭,须填写诚信申请社会救助承诺书、授权经办部门调查核查委托书并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和赡(抚、扶)养人情况,授权并自愿接受、配合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审批及监管部门调查、核查工作。
2.申请受理。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是低保申请的受理单位,负责受理本乡镇低保申请。
3.调查核对。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自行组织入户调查,人员不足时可申请民政部门委托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开展入户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同时委托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核对机构收到委托3个工作日内启动核对程序,并及时出具《多伦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论报告书》。突发重大事件时,以上调查工作可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4.调查审核。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社会救助负责人员、包村干部、村(社区)书记、主任为成员的低保审核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低保入户核查、走访调查、评议和审核工作,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及核对中心反馈的核对报告、委托三方核查提供的核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审核。
5.评议公示。经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低保审核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申请材料全面,证明材料真实,没有争议的,可不通过民主评议程序,直接公示;对于存在争议或有不确定因素的,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评议消除争议的,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6.审批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领导小组业务负责人、副组长、组长逐级签字审批。材料归档,建立低保档案,核发低保证,向民政局提交备案汇总表。未通过审批的人员,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7.健全公示制度。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村(社区)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对已审批低保家庭人员、救助标准等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补贴标准
按照当年盟县两级公布的标准执行,最低50元/月,最高830元/月。
二、特困供养
认定办法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申请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为无生活来源。
4.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5.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6.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7.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提交材料
1.本人向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3.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办理流程
1.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过程中,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4.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7.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8.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补贴标准
按照当年盟县两级公布的标准执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1100元/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55元/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295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