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内民政社事[2012]349号)以及根据锡林郭勒盟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我这会儿要写那的通知》(锡民政社字(2013]138号)要求,从2025年5月1日起,在全县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我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实施方案如下:
一、免费对象
对具有多伦县常住户籍死亡后实施火葬的下列人员,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乡特困对象;
(三)城镇“三无”人员;
(四)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待遇的优抚对象;
(五)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六)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儿童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
二、减、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殡仪服务项目(免费)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2、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无名尸除外,但存放期最多不超过60天);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4、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
5、三年内骨灰寄存费。
(二)凡符合免费对象条件,在本县公墓内,骨灰安葬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等绿色葬法或骨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海葬等生态葬法的困难群体,在免除基本殡仪服务费的基础上,每具减免500元的安葬费用。
三、办理程序
(一)管辖。实施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免除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县民政局直属并依法注册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及经营性公墓具体承办。如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需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有效遗体火化证明、正式发票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殡仪馆按当地标准,免除其相应的基本殡葬费用。
(二)办理。丧事承办人在办理丧葬事宜时,应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费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多伦县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如“免费对象”为绿色生态节地安葬的,则填写统一印制的《多伦县低收入困难群体优抚对象等绿色生态安葬费用审批表》。
凡经民政局审核可以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由民政局收回“免费对象”的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三无”人员证、抚恤证等证件原件,并在审批表上加盖专用章。丧事承办人持经审核、批准的审批表到承办安葬的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机构,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直接免除或减免相关费用。
1、办理相关免费事项审批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需提供证明材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出具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所在村(社区)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刑事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或无名尸体,须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逝者户口簿;
(3)逝者身份证;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特困供养证、“三无”人员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5)经县民政局出具或确认的其他困难证明;
(6)经办人(直系亲属)身份证。
2、申请绿色生态安葬方式减免基本安葬服务费用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火化证明。
(三)结算。免除殡葬困难群体的基本殡仪费用,由民政局按照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数额,超出免费项目规定范围的额外费用由丧属或承办人自行支付。免除费用申请材料由民政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审定,由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支付所属殡仪馆;没有拨款关系的殡仪馆,据实到县民政局办理核销手续。对选择骨灰绿色生态节地葬法的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等安葬补贴按照实际人数经民政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审定,由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民政局,由民政局与承办殡仪馆、公墓具体办理结算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