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价
依据《关于多伦县多伦淖尔镇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及调整用水价格的批复》(多发改价字〔2016〕270号),对低收入家庭生活用水价格按2.6元/立方米执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基本建设用水。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包括:
(一)学校用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按居民用水。
(二)居委会和社区用水。《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704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物业公共用房用水。《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规定:2014年7月23日起,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除外。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所产生的用水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四)养老机构用水。《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446号)规定:2015年4月17日起,对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各类性质养老服务机构,下同)的用水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具体明确为:用水按照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水价平均水平执行(阶梯水价未实行前,暂按一般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五)社会福利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15部门关于大力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0]262号)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使用自来水、煤气和电,按照当地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分类价格择低执行。
二、电价
统一执行自治区优惠政策。
(一)对低收入家庭用电补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2]13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规定,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征后返”。
(二)公益性事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1、学校用电。《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按居民用电价格执行。
2、社会福利机构用电。《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0]2921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取得自治区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3、居委会和社区用电。《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704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4、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817号)规定:2011年7月15日起对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4]1158号)规定:2013年5月24日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常驻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6、物业公共用房用电。《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规定:2014年7月23日起,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电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电除外。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所产生的用电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7、养老服务机构。《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446号)规定:2015年4月17日起,对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各类性质养老服务机构,下同)的用电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具体明确为: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8、《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农村牧区保鲜仓储设施电价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579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国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在农村牧区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9、《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蒙西电网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26号)规定,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内物业办公和服务用电、公共场所非经营性用电、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家政企业社区服务网点用电,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用电,公厕、烈士陵园、公墓的非经营性用电,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利用畜禽粪便加工生产有机肥或沼气等生产用电,执行对应电压等级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气价
统一执行自治区优惠政策。
(一)学校用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二)居委会和社区用气。《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704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
(三)物业公共用房用气。《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规定:2014年7月23日起,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气除外。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所产生的用气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四)养老机构用气。《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446号)规定:2015年4月17日起,对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各类性质养老服务机构,下同)的用气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具体明确为:用气按照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阶梯气价未实行前,暂按一般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五)社会福利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15部门关于大力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0]262号)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煤气按照当地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分类价格择低执行。
四、热价
统一执行自治区优惠政策。
(一)居委会和社区热费。《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704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用热价格执行。
(二)物业公共用房热费。《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规定:2014年7月23日起,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热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热除外。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所产生的用热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三)养老机构热费。《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446号)规定:2015年4月17日起,对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各类性质养老服务机构,下同)的用热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具体明确为:用热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