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多伦县医疗保障局关于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公示 | |||
索引号:11152531MB1512446J/2023-00005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医疗保障局 | 信息分类:公告公示 \ | ||
概述:多伦县医疗保障局关于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公示 | |||
成文日期:2023-09-05 15:25:05 | 公开日期:2023-09-05 15:25:05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多伦县医疗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设定及保留依旧 | 效力层级 | 实施基本情况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证明用途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多伦县医疗保障局 | 死亡信息证明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因死亡支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壮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今第41号)第七条 【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法律、部 门规章 |
医保经办机构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 | 旗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 |
2 | 多伦县医疗保障局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办发(2021)36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 |
法律、规范 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 | 旗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 |
3 | 多伦县医疗保障局 | 意外伤害认定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第二项第二条、第五条 |
法律、规范 性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旗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
多伦县医疗保障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类型 | 事项性质 | 实施基本情况 | 核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多伦县医疗保障局 | 死亡信息证明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支取 | 公共服务 | 医保经办机构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 | 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 |
旗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 |
2 | 多伦县医疗保障局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1.产前检查费支付 2.生育医疗费支付 3.生育津贴支付 |
支付 | 公共服务 | 医保经办机构 |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 | 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 |
旗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 |
3 | 多伦县医疗保障局 | 意外伤害认定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1.门诊费用报销 3.住院费用报销 |
手工报销 | 公共服务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 |
旗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