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好消息】8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家庭共济了! | |||
索引号:11152531MB1512446J/2021-0275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医疗保障局 | 信息分类:公告公示 \ | ||
概述:【好消息】8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家庭共济了! | |||
成文日期:2021-08-13 00:00:00 | 公开日期:2021-08-13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推进个人账户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本人使用扩展到家族成员共济使用。
一、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报销程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实行手工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自负部分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手续。
三、所需材料
(一)患者本人及其共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共济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共济家庭成员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留存复印件);
(四)已直接结算医药费的需提供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未直接结算医药费的提供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
(五)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六)家庭成员证明佐证材料或参保职工“账户共济授权使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