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我盟明确“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政策 | |||
索引号:11152531MB1512446J/2023-0000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医疗保障局 | 信息分类:政策法规 \ | ||
概述:我盟明确“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政策 | |||
成文日期:2023-07-12 15:42:05 | 公开日期:2023-07-12 15:42:05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对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我盟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政策。目前,我盟“双通道”药品目录为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双通道”管理的386种药品。其中:门诊特殊用药111种药品,其他谈判药品275种药品。
我盟参保职工在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特殊用药,报销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即:起付标准300元,支付比例88%。门诊特殊用药支付费用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参保职工在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慢特病谈判药品执行职工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购买非慢特病谈判药品时按职工门诊统筹政策执行与盟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
我盟参保居民在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特殊用药,报销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即: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75%。门诊特殊用药支付费用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参保居民在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慢特病谈判药品时执行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