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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盟印发城乡低收入人口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规程
索引号:11152531MB1512446J/2022-004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医疗保障局 信息分类:政策法规 \
概述:我盟印发城乡低收入人口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规程
成文日期:2022-02-22 00:00:00 公开日期:2022-02-22 00:00: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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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盟印发城乡低收入人口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规程

来源: 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2-22 00:00

 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贯彻落实全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组2022年第1次会议精神,1月20日,盟医疗保障局印发《锡林郭勒盟城乡低收入人口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疗保障服务规程(暂行)》(以下简称《服务规程》),进一步推进我盟低收入人口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直接结算工作 

《服务规程》明确了我盟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直接结算的适用对象,即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口,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享受政策)和纳入乡村振兴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门诊慢特病患者。
《服务规程》明确我盟低收入人口中的慢特病患者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或疾病诊断证明(检验检查资料)可通过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两个渠道进行慢特病认定。完成慢特病认定的低收入患者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政策内慢特病用药,依据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进行直接结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低收入患者本人(或委托代办人)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含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与所患慢特病病种诊断相符的外配处方(最长不超过12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原则上要求“一病一方”,如患多种慢特病需开具多张处方,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定点医疗机构或签约家庭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开具的处方。对于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门诊慢特病患者,一次购药量服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