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多伦县草畜平衡和禁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 索引号:111525310116916956/2024-00001 | 发文字号:多政发〔2024〕41号 | ||
| 发文机构:多伦县人民政府 | 信息分类: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
| 概述: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多伦县草畜平衡和禁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4-11-2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11-20 09:40:01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巩固我县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彻底解决草原过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多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县范围内马、驴、骡、骆驼、绵羊、山羊、猪实行舍饲圈养全年禁牧。
奶牛、肉牛实行舍饲圈养季节性禁牧,禁牧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每年6月1日—10月31日奶牛、肉牛可以在划定的草畜平衡区按核定的载畜量放牧,严禁超载,禁牧区严禁放牧。
所有畜种在禁牧期内禁止在自建草原围栏内放牧。
第二条在多伦县范围内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政策并适用本管理办法。县域周边其他地区越界进入我县放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森林、草原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管理办法的行为。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对经举报查实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县政府鼓励广大养殖主体用科学的管理理念,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科学养殖,逐步实现全年全畜种舍饲圈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锡林郭勒盟促进浑善达克沙地及半农半牧区发展肉牛规模化舍饲养殖若干政策措施(暂行)》及《锡林郭勒盟促进肉牛精深加工产业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对全年舍饲圈养养牛主体进行重点扶持。
第五条县政府鼓励广大养殖主体依据自身养殖情况适当延长禁牧期直至实现全年舍饲圈养。
第六条对于全年舍饲圈养主体划入草畜平衡区的草牧场按禁牧区管理,严禁放牧。
第七条严禁非全年舍饲圈养养殖主体的牲畜进入全年舍饲圈养养殖主体草牧场内进行放牧活动。
第八条因户落实草畜平衡制度,养殖主体严格按照核定的暖季适宜载畜量放牧牲畜,严禁超载过牧。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原则
第九条县委、县政府对全县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成立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监督全县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将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纳入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实绩目标考核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全县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的主体单位,负责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森林公安局行使全县范围内的执法权,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执法工作,必要时整合全县执法部门力量,对重点地区跨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草畜平衡和禁牧执法具体实施单位,乡镇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为协作配合单位。
第十一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及草畜平衡和禁牧有关规定的案件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各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本村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配合协助县、乡两级草畜平衡和禁牧执法部门工作。
第十三条各乡镇、国有林场、旅游景区、苗圃及从事林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组建草畜平衡和禁牧管护队,做好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管理工作,具体行政处罚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与所辖行政村、行政村与养殖户分级签订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实行“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牲畜谁管理”的草畜平衡和禁牧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与农户责任挂钩,对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违规放牧两次以上的,根据执法部门和各乡镇提供的违规出牧户名单,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森林草原保护建设。
第十六条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森林公安局、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统一的罚没票据和标准格式的执法案卷,罚没款必须及时向县财政国库全额上缴。
第十七条县财政部门要将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施配备、车辆管理使用、工作宣传、举报奖励、检查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县、乡镇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关键时期、重点区域的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违反《多伦县草畜平衡和禁牧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对在禁牧区或禁牧期违规出牧情形责令改正并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一口猪等于一个羊单位)。
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七个工作日或无人认领可由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公开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县财政专项用于森林草原保护建设。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约谈制、警告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措施不力的乡镇和部门,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及时约谈限期整改,半年内被警告三次或全年累计警告五次的乡镇和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当年不能评为实绩突出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不能评优。
第二十一条对拒绝、阻碍草畜平衡和禁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进入林地、草原放牧造成牲畜毁林毁草的,因放牧破坏林业草原生产设施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不严、处理不公、吃拿卡要等现象的,一经发现,将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多伦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行政执法机构被撤销、更名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并对本办法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此前发布的《多伦县禁牧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