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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多伦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310116916956/2023-00001 发文字号:多政办发〔2021〕58号
发文机构: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招商引资、国民经济、贸易、工业 \ 财政、金融、审计
概述: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多伦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8-31 00:00:00 公开日期:2021-08-31 11:03:29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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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多伦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8-31 11:03

  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多伦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多政办发〔2021〕58号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多伦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多伦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31日

  多伦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导 向作用,促进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我县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根据全县发展需要专项用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促进创新、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绩效考核的原则,确保规范、高效、安全。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工业专项资金结余部分转入;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安排;

  (四)国有资产拍卖收入转入;

  (五)工业企业缴纳的各类资金;

  (六)其他资金安排。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引导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产业延伸等。

  (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生态环保项目引进、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以及对税收、就业贡献较大等。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主要包括:打造特色产业集群,支持传统产业向精细化、高附加值产业转型等。

  (四)推动绿色发展。主要包括: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等。

  (五)工业领域行业发展报告、规划编制、行业咨询、项目管理、考核以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

  (六)帮助受疫情、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等不可抗力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项目纾困解难。

  (七)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根据支出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可以采用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查和拨付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多伦县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二)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保险费。

  (三)具有一定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等级。

  (四)根据企业项目的属性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及审查拨付

  (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方式、重点和相关要求。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等,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向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申报的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建议,报政府审定。

  (四)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按照政府审定意见核定资金额度,并按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开展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挪用、骗取和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及时收回专项资金,并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