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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民政局机构职能

来源:多伦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8-06 16:00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多伦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县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多伦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多伦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 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县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社会救助 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三)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协调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处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地名 信息化服务工作。 

  (五)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七)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 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 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 境儿童保障制度。 

  (九)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政策,负责全县精神卫生服务管理。 

  (十)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 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 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 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 监督检查。负责县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 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 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 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 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 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 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 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办公地址:多伦县新汽车站东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 法定工作日)

  联系方式:0479-4527902 

  负 责 人:范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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