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政府信息公开新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养老补贴申领】锡林郭勒盟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111525310116916956/2024-000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多伦县 信息分类:养老服务 \
概述:【养老补贴申领】锡林郭勒盟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2023-05-19 00:00:00 公开日期:2023-05-19 11:02:41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打印】 【字体:

【养老补贴申领】锡林郭勒盟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多伦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5-19 11:02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36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为做好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认定及资金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盟行署办《锡林郭勒盟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锡署办发〔2022〕190号)精神,为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社会福利体系,建立健全我盟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福利制度,促进全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按照国家医保局《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评估,经认定为失能(重度失能I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半失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或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老年人能力评估范》(CB/T42195-2022)进行评估经认定为失能(能力重度受损、能力完全丧失)、半失能(能力轻度受损、能力中度受损)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范围。

  2、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经济困难老年人不给予重复补助。

  (二)补贴标准

  经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护理补贴,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三)资金筹措

  经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由盟、旗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根据《锡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锡署办发〔2020〕17号)要求,盟本级以30%、50%和70%的补助标准,对第一、二、三档地区分类分档予以补助。

  (四)年度预算

  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以每年第三季度认定符合条件的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人数,制定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商财政部门列入地方预算,并将年度预算情况上报盟民政局,盟民政局负责编报盟本级配套资金的预算,财政部门予以资金保障。

  三、认定程序和管理

  (一)认定程序

  1、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CB/T42195-2022)或国家医保局《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等评估标准,每年5—7月份对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经评估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到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资金补贴范围内。

  2、经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名单以苏木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清册,转交给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基本信息,并负责公示一

  周后,将符合人员名单汇总上报民政部门。

  3、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各地公示无异议受益对象,纳入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范围,并将作为下年度预算人数;有异议的拟受益对象重新进行评估。

  (二)复查审核

  1、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档案和发放护理补贴台账,采取老年人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定期复核制度。

  2、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民政综合业务平台”特困人员数据、殡葬、卫健、人社的死亡数据及公安户籍人口等数据,对每月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核查,避免对死亡人员发放护理补贴,如发现死亡人员享受护理补贴情况,将及时追缴。

  (三)补贴发放

  1、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督促苏木乡镇(街道)按月做好已享受护理补贴的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认定和建立护理补贴发放台账工作,审定后录入财政“一卡通”系统,并提交当地财政部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

  2、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审定、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此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列入本地区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评估工作经费,保障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政策宣传

  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老年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保障老年人及其家属知晓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切实做好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解释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