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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多伦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4—2025年)
索引号:111525310116916956/2025-000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多伦县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概述:多伦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4—2025年)
成文日期:2025-03-05 10:13:39 公开日期:2025-03-05 10:13:39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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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4—2025年)

来源: 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3-05 10:13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扭转草原退化趋势,加快草原生态恢复,提升草原生态服务和生产功能,引导农牧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平稳推进国家第三期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加强全县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根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相关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锡林郭勒盟第三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结合全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正确处理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生态和民生底线,发挥各类政策资金集成效应。严格落实草原生态保护制度和相关措施,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大草原生态补偿投入力度,切实减轻草原放牧压力,促进草原休养生息,加快草原生态恢复,统筹推进草原牧区生态、生产、生活协同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提高草原生态监测评估水平,提升草原监督管理能力,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改善草原畜牧业经营水平,巩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成果,“十四五”期间草原植被盖度稳定在85%以上,确保草原生态持续好转,草原生态服务功能逐步恢复,守护好祖国北部边疆这道亮丽风景线。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始终把生态优先贯穿于产业发展中,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打造生态、生产、生活共赢新格局。

  2.坚持受益稳定,稳步推进。保持享受人群基本稳定,政策支持力度不减,奖励补贴标准不降,配套资金不断档继续执行前两期好的经验和举措。

  3.坚持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将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与乡村振兴相结合,与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相结合,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相结合,始终遵循谁保护谁受益,把农牧民身边的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

  4.坚持权责明晰、人民为中心。理顺职能职责,做好工作衔接,发挥不同部门职能优势,压实各级责任,让乡镇、村有更多的自主权,让政策受益者有更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

  二、实施范围及分区

  (一)实施范围。全县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涉及5个乡镇,面积321.49万亩(包括106.43万亩林草兼用型草原,指原草原上栽植的人工林,未获得林权证,未纳入公益林补贴,主要为百万亩樟子松及后续工程所建林地,目前可作为农户打草场使用)。其中,禁牧面积153.93万亩,草畜平衡区面积167.55万亩,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含联户承包经营)或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含联户承包经营)的农牧民和国有农牧林场员工均可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二)分区。全县新一轮草原补奖区划分为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

  1.禁牧区。全县禁牧区面积153.93万亩。全县范围内有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生态建设项目区、移民迁出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和苗圃为全年禁牧区。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执行严格的禁牧政策,不得放牧利用。

  2.草畜平衡区。全县草畜平衡区面积167.55万亩。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划定为草畜平衡区。该区域在执行严格草畜平衡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季节性禁牧制度等合理利用制度,逐步达到草原可持续利用。

  三、政策内容及标准

  按照《锡林郭勒盟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一)禁牧补助。全县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对履行禁牧义务的农户按照每年每亩9.0元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二)草畜平衡奖励。全县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根据其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季节性禁牧,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户按照每年每亩3.0元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四、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实施主体。增强对政策实施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县政府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将国家的惠牧政策原原本本交给农民。

  (二)利用好第二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第二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要专款专用,结合实际继续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修复与保护。

  (三)强化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凡是兑现到农户的草原补奖资金均需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足额兑现到户,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资金发放严格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县财政、农科、林草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扣发的补奖资金,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对因特殊情况形成的结余补奖资金,结合实际继续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修复和保护。

  (四)严禁国家公职人员非法享受草原补奖政策。各乡镇、各部门在落实草原补奖政策时,要坚决禁止国家公职人员非法占用草原并以任何形式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侵占农牧民利益。

  (五)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应用草原数字化监管平台核监草原生态补奖。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严把数据录入和数据审核关,与补奖资金兑现时间要同步,确保数据录入及时,与实际兑现资金要符合,确保数据准确。

  (六)规范草原流转行为,切实解决租赁草场难监管问题。纳入补奖政策草原的流转,要按照《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依法流转,严格执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流转草场的补奖资金应由原承包人领取。未到乡镇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的已流转草场,一经发现停发当年补奖资金,备案后经查明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可恢复发放。如发现有违规放牧问题的,取消年度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资格。

  (七)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建立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县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八)实行草原专兼职管护员制度,实现网格化落责。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加大对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九)建立更为灵活的奖惩挂钩制度。各乡镇、行政村根据牧户违规放牧和超载过牧情况出具年度资金发放意见,并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对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年12月底前兑现资金。对于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要求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违规放牧两次以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扣发年度补奖资金。扣罚结果要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并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挂钩制度,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农牧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机制。扣发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草原补奖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草原补奖政策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各乡镇需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全力做好草原补奖政策和重大事宜的落实工作。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主体责任,压实乡镇监督执法职责,强化村奖惩权责,提升农牧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经营意识,层层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与牧户等受益主体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合同(责任)书,分解任务指标,确保落实到位。建立科学考核机制,纳入到各级领导班子考核指标。

  (二)加强资金保障。自治区下达的中央资金,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执行。结合自治区和盟级草原管护专项资金,县财政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及标准,落实草原管护员补助经费。为确保补奖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本级工作经费,保证绩效考核、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奖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三)明确部门分工。建立财政、农科、林草、管理草原林地等自然资源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协调机制。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分配情况,设立草原补奖资金专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农科部门按照政策实施需求,负责对享受政策的农牧民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对草原补奖政策内容进行解读,加强政策培训,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助推补奖政策落实落地落细;林草部门负责禁牧监督管理,应用好草原生态监管平台,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实行网格化落责,加大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管理草原林地等自然资源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

  (四)加强舆论宣传。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等多元化的新闻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准确解读草原补奖政策内容和实施路径,做到政策深入人心、义务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参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调动农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农牧民的参与度和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