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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多伦县诺尔镇惠民惠农第七期退役军人政策
索引号:111525310116916956/2025-000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多伦县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概述:多伦县诺尔镇惠民惠农第七期退役军人政策
成文日期:2025-09-10 00:00:00 公开日期:2025-09-10 17:01:06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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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诺尔镇惠民惠农第七期退役军人政策

来源: 多伦县诺尔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9-10 17:01

  一、60周岁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

  符合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下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可享受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一)审批条件

  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目前仍为农村牧区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村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二)申办审批程序

  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实行申告受理制度。

  1.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携带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二份。村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人在审批表签署意见、日期,加盖村(居)委会公章,连同个人申请、提交材料一并上报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

  2.审核、告知

  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符合上报条件的,由经办人在审批表上明确提出,申请人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审核意见,由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公章,连同个人申请、提交材料报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上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及相应要求,并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申请人在告知书规定时限内补齐申请材料,经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3.公示与审批

  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应向社保部门函询申请人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情况。经审查上报材料和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证明材料,认为符合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享受条件的,逐级通知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在显著地方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在审批表上明确提出同意申请人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审核意见,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日期,加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对公示期及以后有异议的,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

  4.审核入库

  申请人信息由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经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同意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人员,旗县(市、区)要书面报告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电子档案审核,经盟市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书面报告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审核入库,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审核通过人员,由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申请人采集办理银行卡信息,交由指定银行制作银行卡后发给申请人,生活补助从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发给。

  (三)书面材料要求

  1.申请人申请书一份。申请书应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健康状况、享受养老保险的类型等;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及详细写明何时、何地、在何部队服役,明确诉求(即申请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2.申请人提交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并盖有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退出现役的登记表复印件;3.申请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理时限

  凡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符合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规定条件的,各级审核、审批机关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办理事项。

  (五)归档

  凡提出正式申请的,不论其办理结果如何,有关申请审批材料及相应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文书,经核对后由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原件或复印件形式归档备查。

  二、帮扶援助对象政策

  (一)帮扶援助对象

  1.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2.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

  (二)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以上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情况,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1.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5.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具体援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根据基本需求,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1.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3.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四)帮扶援助标准

  帮扶援助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帮扶援助标准参照多伦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帮扶援助对象所面临的困难程度,以月低保最高标准为基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帮扶援助,最多不超出低保标准的12个月。

  (五)申请材料

  1.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1份),本人申请书、个人征信报告及申请人照片2张(蓝底1寸);2.根据帮扶援助的五种情形,提供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病情形需提供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补助凭证、大病救助材料等;突发情形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图片等其他佐证材料;其他情形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3.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份。

  (六)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多伦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多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个人申请。一般情况下,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乡镇(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由其监护人、家属、所在乡镇、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帮扶援助申请审批表》。

  2.乡镇(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各乡镇(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服务站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送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

  3.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受理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救助对象,采取全员入户的形式,积极开展相关信息核实工作,及时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提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属退役军人服务站退回申报材料。

  4.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通过后,给予帮扶援助。

  5.帮扶援助工作原则上一年援助一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6.办理地点。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

  三、强化集体荣誉建设

  (一)发放光荣牌匾;

  (二)发放优待证;

  (三)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

  四、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申请医疗补助政策

  (一)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额)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其体为:

  1.烈士遗属、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40%。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30%。

  (二)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额)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为:

  1.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100%;

  2.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100%。

  3.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其他疾病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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