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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医疗保障政策
索引号:111525310116916956/2026-000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多伦县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概述:医疗保障政策
成文日期:2026-07-13 00:00:00 公开日期:2026-07-13 15:33:18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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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政策

来源: 多伦县滦源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7-13 15:33

  一、住院保障
  特困户,低保户,脱贫人口(享受政策)住院,执行“三重保障”政策(“三重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执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上述三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医疗救助政策在第三条)
  二、门诊保障
  门诊慢特病分为门诊特殊病3种,门诊慢性病27种,共30种。
  门诊特殊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按照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门诊慢性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卒中、癫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支气管哮喘、帕金森氏综合征、重症精神病、抗凝治疗9种慢性病,报销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3000元;肝硬化、结缔组织病、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2级及以上、2型糖尿病及并发症、结核、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肾病综合征、银屑病、布鲁氏菌病16种慢性病,报销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为1800元;肺动脉高压,报销比例为75%,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大骨关节病,报销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门诊慢特病审批经办权限下放至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由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专家进行认定。办理门诊慢特病认定流程: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专家根据参保人员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诊断证明)审核认定,认定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在县直医疗机构和乡镇医疗机构可以直接结算。同时根据《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低收入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疗保障服务的通知》的要求,全县定点零售药店按照低收入人口购药流程,执行低收入人员购药服务,符合购药条件的实现线上直接结算。“两病”(未达到门诊慢性病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审批经办权限全部下放至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并执行直接结算。
  三、医疗救助
  一是特困户住院和门诊慢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二是低保户、脱贫人口(享受政策)住院和门诊慢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三是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门诊慢特病救助起付标准为1000元,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四是因病致贫重症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门诊慢特病救助起付标准为1500元,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8000元的,超出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异地就医减轻就医成本
  继续全面执行区外异地转诊转院备案制度,出院直接结算。区内异地就医无需备案,执行盟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出院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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