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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多伦县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111525310116916956/2026-000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多伦县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概述:多伦县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2026-07-15 00:00:00 公开日期:2026-07-15 09:49:43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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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多伦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7-15 09:49

  为认真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与监管工作,全面压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源头安全风险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内安委办〔2026〕14号)《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关于核准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的函》工作部署,结合多伦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布点规划
  (一)全县范围内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二)2026年度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不超过15家(各乡镇布点数量:多伦诺尔镇9家、大北沟镇2家、西干沟乡1家、滦源镇2家、蔡木山乡1家;零售店在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县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布点数量进行适度调控)。
  二、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2026年7月21日至7月2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受理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地点:多伦县应急管理局。
  三、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经营场所内部面积及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及区域位置图。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考试合格成绩单(2025年9月1日之前取证的,需提供年度复训记录或复训证明;2025年9月1日之后取证的,无需提供年度复训证明)。
  注:每名主要负责人只允许申请一家烟花爆竹零售店,所有申请资料必须打印或使用碳素笔填写,严禁使用铅笔填写相关内容。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多伦县辖区内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到县应急管理局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办理受理申请。受理先后顺序与现场核查顺序无关。
  (二)现场核查
  通过受理申请的,采取现场摇号的方式确定现场核查顺序。摇号过程由公证处委派公证人员、纪委派驻纪检组进行现场监督。
  1.摇号规则
  采取现场随机抓乒乓球号码的方式进行。即每位申请人对应一个带数字的乒乓球号码,将乒乓球集中放入摇号箱中,并充分摇晃,由申请人随机抓取。
  申请人参加现场摇号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后入场参加摇号;无法到现场参加摇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但需提供申请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进行核实后入场参加摇号。未按时到场参加摇号的申请人视为主动放弃烟花爆竹零售申请资格。摇号现场发现的任何作弊行为将取消申请人烟花爆竹零售申请资格。
  2.摇号流程
  第一轮:抽取摇号顺序号。各摇号人员按照报名顺序依次上台抽取摇号顺序号,并对抽签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直至抽完为止。第二轮:确定现场核查顺序。按照第一轮摇号顺序依次上台抽现场核查顺序号,并对抽签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直至抽完为止。
  县应急管理局将按照现场核查的摇号顺序,对每名申请人提交地址现场只核查一次,核查建筑物内部安全条件和周围安全条件(提交材料地址必须与现场需核查的地址一致,如不一致或不能现场核查建筑物内部安全条件的,将不予现场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将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情况。建筑物外部安全条件符合要求,内部安全条件需整改的,限期1个月整改完成,限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
  注:本次行政许可设有数量限制,现场核查严格以摇号顺序为排序依据,达到限额数量后,不再纳入后续审核,未通过现场核查或自动放弃的空缺名额可按摇号顺序依次递补。
  (三)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责任险缴费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退还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期结束后,必须及时退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未及时退还的,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销售烟花爆竹。
  五、零售经营许可要求
  (一)选址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应为独立单层建(构)筑物,也可选用符合国家标志的烟花小屋(需提供产品合格证与检测报告)。
  2.应设置在人员可以安全快捷逃生的区域;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有燃气管道的房屋内;楼上、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桥上、桥下及隧道、涵洞内;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正下方;其地下或上方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区域内;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4.与烟花爆竹零售店、加油站等消防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保持500m以上安全距离【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300m2以上的商店、市场等;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饭店、餐馆等;床位数50张以上的旅馆、民宿、日租房等;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m2以上的歌舞放映、娱乐游艺、网吧、剧本娱乐经营等场所;建筑面积200m2以上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等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床位数30张以上的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中小学校;床位数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1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上或者设有30人以上员工集体宿舍的生产加工企业、家庭作坊等;建筑面积100m2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等;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以《锡林郭勒盟行署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2026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公布的单位名单为准】(见附件4)。
  5.与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养老院;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文物古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外);建筑面积100m2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等保持100m以上安全距离。
  6.零售经营户应事先核实经营场所是否为危房或违章建筑,已经鉴定为危房或违章建筑的不予设置;经营户事先不知或隐瞒房屋状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经查实为危房或违章建筑的,依法取消经营许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经营户自行承担。
  7.符合上述要求但选址周边存在其他情况的,由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研判后决定是否可以设置。
  注:安全距离自零售店墙外侧算起,至其他场所墙外侧的最小距离。
  (二)经营场所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且不应大于100m2。
  2.烟花爆竹零售店内部应分为产品选购区(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内设置的消费者自选购买烟花爆竹的区域)和产品储存区(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内用于存放整箱产品的区域),产品选购区和产品储存区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8cm的密实砖墙隔开布置。
  3.产品选购区面积不应大于总使用面积的30%。
  4.烟花爆竹零售店可以设置产品储存仓(需提供产品合格证与检测报告),产品储存仓的使用面积包含在许可的零售场所使用面积内,产品储存仓应满足下列要求:(1)使用面积不应大于30m2;(2)应靠近零售场所放置;     (3)设置泄压面,单个储存仓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m2;(4)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5)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6)安装后稳定性良好,并采取防止漏雨及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5.产品选购区出入门对侧或邻侧位置至少应设置1个安全疏散门,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1.2m并画线标识,店内任意一点到出入门或安全疏散门的距离不超过6m;产品储存区搬运产品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2m,并应设置安全疏散门,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1.2m并画线标识,店内任意一点到出入门或安全疏散门的距离不超过8m;产品选购区出入门的门宽不应小于1.5m,安全疏散门的门宽不应小于1.2m;出入门和安全疏散门门口不应有明沟和台阶,不应使用断电后自动闭合的电动门;出入门和安全疏散门不应选用木质结构门。
  6.零售场所不应有裸露的电气线路和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7.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不应设置床铺、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cm。
  8.烟花爆竹零售店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9.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2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
  (三)安全管理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至少3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看护等安全工作。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销售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全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在店内醒目位置,应悬挂营业执照和零售许可证,张贴现场紧急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联系电话以及“五个严禁、三个务必”“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严禁燃放”等安全警示标识。
  5.烟花爆竹零售店仅允许存放和销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保质期或已受潮、受损、变形的产品。
  6.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向批发企业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7.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健全产品采购销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1)产品信息:产品名称、类别、级别、规格;(2)采购信息:配送货单号、配送车辆号、配送人员、配送日期、配送数量;(3)销售信息:每日销售数量、当日存货数量。产品采购销售记录及原始票据凭证至少保存一年。
  8.消费者不应进入产品储存区;同时进入产品选购区的消费者不应超过3人,同时进入产品储存区的人员不应超过2人。
  9.不得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存放产品数量不应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
  10.严禁在零售场所外100m范围内燃放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11.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需存放在货架上或用防潮板架空,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0cm。
  12.建议烟花爆竹零售店配备烟花爆竹专用运输车辆用于为客户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四)风险监测预警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安装风险监测预警设备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安装视频监测设备和音频提醒设备。
  2.视频监测设备应实现零售店内外部的全覆盖实时监测,具备吸烟、烟雾、火焰及人员数量识别功能。
  3.音频提醒设备应具备语音提示和声音报警功能。
  4.视频监测内容应保留不少于30天。
  5.视频监控、报警等信息应接入烟花爆竹风险预警监测系统。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或者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视为自动放弃,一律取消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店经营资格。
  2.烟花爆竹零售店在现场核查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改造完成复查合格后又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在经营期间私自改变房屋结构的;以上情况视为自动放弃,一律依法依规暂扣或取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县应急管理局不组织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建议申请人结合自身条件理性申请报名,不要盲目租赁房屋。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
  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人员要按照“谁核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
  (二)加强烟花爆竹监督检查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旺季期间县应急管理局将积极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巡查。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零售店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对发现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零售店依法依规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加强烟花爆竹销售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黑名单制度,凡销售许可证载明的种类外的烟花爆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擦炮、砸炮等危险品的,列入黑名单,除取消零售经营许可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销售烟花爆竹。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内部面积及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及区域位置图3.烟花爆竹零售店最大允许存放量4.锡林郭勒盟行署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2026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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