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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多伦县乡镇政府驻地国有土地历史形成农房参照宅基地管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索引号:111525310116916956/2026-0002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多伦县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概述:多伦县乡镇政府驻地国有土地历史形成农房参照宅基地管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成文日期:2026-09-03 00:00:00 公开日期:2026-09-03 15:12:51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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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乡镇政府驻地国有土地历史形成农房参照宅基地管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来源: 多伦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6-09-03 15:12

  为妥善化解我县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难题,有效解决群众 “办证难” 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不动产权益,规范历史遗留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 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转发〈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6〕38 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施策、便民利民、严守底线的工作思路,针对我县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国有农场、林场及历史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村民自建住宅,在权属清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前提下,参照宅基地确权登记标准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依法厘清产权归属,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工作有序推进。
  (二)基本原则
  1.性质不变、参照管理。房屋占用土地权属性质保持国有建设用地不变,不动产权利类型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房屋所有权,登记管控标准参照宅基地 “一户一宅、面积限额” 政策执行。
  2.房地一体、权籍统一。严格落实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确保土地与房屋权利主体一致,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层级审核、统一登记发证。
  3.尊重历史、便民高效。针对历史建房审批资料缺失、手续不完善等实际情况,以村(居)委会审查意见、公示结果、乡镇政府审核意见为主要确权依据,不苛求历史原始审批文件,简化办事流程、提升登记效率。
  4.严守底线、依法合规。严禁通过不动产确权登记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合法化,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生态保护、规划管控底线,对不符合政策法规的房屋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适用范围与登记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县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城镇规划管控区、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及历史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历史形成的村民自建住宅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二)准予登记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历史农房,可参照宅基地管理标准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1.主体资格合规:申请人为房屋所在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严格符合宅基地 “一户一宅” 认定标准。
  2. 土地权属合规:房屋坐落土地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
  3.建设时间合规:房屋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前已建成竣工,属于历史遗留自建农房。
  4.产权状况清晰:房屋无产权权属争议,无司法查封、抵押、冻结等限制登记情形,不属于违法违规占地建房。
  5.规划管控合规:房屋建设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市政公用设施管控范围等禁止建设区域。
  (三)不予登记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
  1.房屋建设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
  2.城镇居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购置、占用建设的农房;
  3.属于小产权房、违规开发销售、非法改扩建的房屋; 
  4.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且未达成权属调处意见的;
  5.房屋已纳入依法征收、拆迁改造范围,或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情形。
  三、确权登记认定标准
  (一)“户” 的认定标准
  结合公安户籍信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1.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基础依据,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复核,确认家庭户数,严格落实 “一户一宅”。
  2.户籍登记信息内每名年满18周岁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二)面积管控标准
  1.区域分类标准
  南部片区乡镇(多伦诺尔镇、大北沟镇、西干沟乡 ):单户房屋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面积最高不超过 500 平方米;
  北部片区乡镇(滦源镇、蔡木山乡):单户房屋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面积最高不超过 600 平方米。
  2.时间节点管控
  2017 年 7 月 28 日后新建、改扩建的房屋,不分南北片区,单户确权登记占地面积一律不得超过 500 平方米。
  (三)权属来源认定流程
  针对历史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农房,按以下流程认定权属来源:
  1.村(居)委会初审确认权属情况;
  2.村内公示 15 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3.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确认权属情况;
  4.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完成权属合规性认定。
   四、确权登记办理流程
  按照村级初审、乡镇复核、部门认定、公示无异议、登记发证的简化便民流程办理:
  1.农户申请:农户以家庭户为单位,向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提交确权登记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2.权籍调查:由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服务部门开展房地一体权籍测绘、宗地落宗、权籍数据库建设,出具正式权籍调查成果。
  3.层级审核:按照村(居)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复核→自然资源部门认定流程,重点审核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户一宅认定、房屋建成时间、房屋权属来源四项核心内容。
  4.公开公示:在村(居)所在地公示 15 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5.证书规范备注
  (1)登记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房屋所有权。  
  (2)备注内容: 国有土地上农房,参照宅基地管理,遵循宅基地相关政策执行。
   6.登记发证: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全部材料、审核流程、公示结果认定无误后,依法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工作实施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
  由乡镇政府牵头,联合各村(居)委会,开展全覆盖摸底排查,逐户核查房屋位置、建成时间、权属状况、占地面积、居住人员信息,建立历史遗留农房确权登记工作台账。
  (二)广泛宣传动员
  通过村广播、微信工作群、村务公告栏、入户宣讲等方式,全面解读确权登记政策、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禁止情形。
  (三)集中受理办理
  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公示、集中发证,简化办事环节,高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四)成果归档入库
   对权籍调查成果、审核资料、公示材料、登记档案等全部资料进行电子化整理归档,统一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档案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
  履行主体牵头责任,统筹推进辖区内历史农房确权登记全部工作;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一户一宅核定、层级审核、矛盾纠纷调处、公示组织、工作统筹落实。
  (二)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确权政策合规性把关,对乡镇初审、复核成果进行专业认定。
  (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组织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测绘、宗地落宗、登记材料终审、证书核发、登记成果整理归档及系统入库工作。
  (四)村(居)民委员会
  负责辖区房屋摸底排查、权属审查结果村内公示,邻里权属纠纷调解,做好前期初审和群众沟通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历史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细化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严格政策标准
  严格执行本次确权登记政策标准,严守规划、耕地、生态保护底线,不得擅自扩大登记范围、放宽认定条件、变通政策标准,确保所有确权登记成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强化政策宣传
  精准解读确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面引导群众依法依规申请登记,理性维护自身权益,杜绝不实舆论传播。
  (四)严守工作纪律
   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吃拿卡要、违规审批登记,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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