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 |||
| 索引号:111525310116916956/2026-00011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多伦县人民政府 |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 ||
| 概述: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 |||
| 成文日期:2026-02-28 00:00:00 | 公开日期:2026-02-28 11:36:07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抓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防火戒严期限:2026年3月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
防火戒严区域:除县城区、各乡镇、村组居民居住区以外,县全境其他区域均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
防火戒严期内,防火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1.严禁明火祭奠、燃香、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2.对戒严区域内确需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工矿、企业、单位和居民,需按本戒严令规定到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用火许可,用火过程中严格按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
3.严禁野外吸烟、野炊,严禁焚烧田埂、麦茬、秸秆、杂草、树叶等可燃物,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野外。
4.防火戒严期内,确需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到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许可,并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做好防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5.对进入、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必须安装防火罩,做好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6.戒严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清山、清沟、清河套”活动,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员的管理,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五、违反上述戒严令者,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对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赔偿森林草原损失、承担扑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戒严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火警报警电话:12119、0479-4525119、0479-4528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