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 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关于 建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公示价格体系和通报6年以上未更新 基准地价的旗县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84号)要求,为 强化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地价管理体系,推动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组织开展了全县五个乡镇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工作,成果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现予以公布。
本基准地价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多伦县第五轮乡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通告》(〔2020〕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