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大会精神,落实自治区服务业发展“1+7+2”系列方案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锡署发〔2019〕31号)、《关于促进新能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锡署办发〔2022〕12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能源服务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对象。一是新能源发电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县内注册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经营性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税收;二是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务,在县内注册售后维保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经营性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税收;三是其他新能源服务业企业,在县内新注册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经营性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税收。
第四条 奖励标准。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并且每年使用当地就业人员不低于用工总人数的1/3的服务业企业,根据企业税收贡献给予一定规模的现金奖励,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年缴纳税收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50万元奖励;年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奖励升规纳统。针对企业规模和不同发展阶段,分类进行指导和培育,引导新能源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库的,经盟统计部门确认,盟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盟本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安排。奖励资金在企业纳统时拨付50%,稳定运营1年以上且实现营业收入平稳增长,兑现其余部分奖励。
第六条 落实扶持政策。支持县内注册的新能源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及国家、自治区关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服务业企业,自主提出申请。县发改、财政、工信、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意见,经上述部门认定并报请政府审议后,在政府门户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予以拨付。
第八条 企业需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生效后,国家、自治区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