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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多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1-10 12:34

  为安全有序推进县内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多伦县辖区内居民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户安装容量一般不超过50瓦。

  二、运用模式

  供电部门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可采用“全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任一开发模式。

  三、建设要求

  (一)符合规划建设条件。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施)应符合县级相关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景观风貌专项规划、所在地建筑风貌管控以及文明创建要求,并符合文物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相关要求以及区域配电网接入现状及未来规划。禁止在即将改变现状的建筑、农村空置建筑、列入征迁计划的建筑和重大基础设施预留廊道中的建筑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城管局、住建局、文旅局、供电公司等)

  (二)房屋建筑产权明晰。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其他能够体现其合法性的材料。建筑物和设施存在产权不明晰、产权被抵押、查封等权属不清的,禁止建设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等)

  (三)满足安全条件要求。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和设施需满足建设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砖混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5年、砖木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等情况不宜安装),在安全荷载内且坡度符合安全施工条件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场所等存在安全隐患或引起安全隐患的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应急局、供电公司等)

  (四)加强项目运维管护。按照“产权归谁、责任归谁”的原则,建设主体应明确项目退出机制,在户用屋顶光伏项目使用周期内要加强运维管护,项目废止或不具备运营条件的光伏项目,应自行安全拆除,并采取无污染、无公害、无安全隐患的方式处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住建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等)

  四、申报及接入流程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然人建设之前需取得属地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意见。属地人民政府需核实自然人房屋建筑产权是否明晰、建筑地点是否满足安全条件要求、是否存在非法融资等条件。

  2.自然人前往县自然资源局,对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在住宅及住宅区域附属空闲场地的土地性质等进行核查,避免出现占用非建设用地情况。

  3.自然人向多伦供电分公司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备案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多伦供电分公司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并代替自然人(客户)按月集中向县发改委进行备案。

  4.县发改委按月集中向自然人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依法监管。属地乡镇要加强监管,未经备案或批建不符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供电部门不得办理接入系统手续,同时加强项目建成后的后续管理。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存在骗贷、非法融资、偷税漏税、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保障群众利益。居民建设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由供电部门直接兑现至居民账户,切实保障居民合法收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属地乡镇及相关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建立会商机制,做好项目建设服务工作,规范、安全、有序推动全区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利用,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相关责任部门要定期开展督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并实施信用惩戒。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多伦县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国家及自治区市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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