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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来源: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09 10:51

  为确保全县公路设施及道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全县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基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多伦县实际,现将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专项行动从2023年8月10开始至9月30日止。

  二、整治重点: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在县内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及乡村硬化道路通行,其中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路段包括:

  (一)省道S304线四道河子至多伦诺尔路段;

  (二)县道X508线四道河子至滦源镇路段;

  (三)乡道Y811线炮台至白城子路段;

  (四)村道C062线砧子山至炮台路段。

  三、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和(GB1589-2016)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货类汽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18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6吨、五轴货车43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

  (二)所有车辆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三)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持公路管理机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行驶。

  四、对违法驶入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一律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消除违法状态,并由交通运输、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五、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多伦县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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