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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

来源:多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5-17 10:21

  为扎实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健全完善文物保护机制,有效提高长城本体保护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多伦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宣布《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金界壕及北魏长城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的通告》失效。今后,我县境内长城保护工作将严格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通知》(内政发〔2017〕139号)及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一览表》规定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长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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